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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趙偉竣即趙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1.595%)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2.595%按日計息,前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10,158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3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1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