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1號
債  權  人  金鼎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月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