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1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