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如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
所載不動產經紀人為「仨億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服務費確認單為「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富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