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債 權 人 曾崇寧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施詠程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
繼承人王麗玉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王麗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㈡提出被繼承人王麗玉之遺產稅申報相關釋明資料,並請提出狀附可供分配
遺產清冊估算表中〝
不動產類別3項、其他動產6項〞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