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蔵玉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