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914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張汝宜
一、㈠債務人張女文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張女文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汝宜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張女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張女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汝宜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張女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張女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汝宜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