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慶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
權利能力及
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