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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宏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謝慶鐘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
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而債務人死亡,已無
權利能力
及
當事人
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