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5號
兼法定代理 郭修祥
人 號
債 務 人 林純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雲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3日、111年1月27日,邀
相對人郭修祥、林純如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分別借用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正、40萬元正、80萬元正、20萬元正、1,200萬元正、300萬元正、1,050萬元正、450萬元正,約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115年2月3日、115年2月3日、115年2月3日、116年1月27日、116年1月27日、116年1月27日、116年1月27日清償,目前利息
按年率3.595%、3.595%、3.595%、3.595%、3.14%、3.14%、3.14%、3.14%按月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七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
可稽。
㈡
詎相對人僅按月繳納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3日、113年4月3日、113年3月3日、113年4月3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止,此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可證 ,依據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
聲請人本金29,824,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
請求權及連帶
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增補契約兼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回
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01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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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