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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修祥 
人                      號



債  務  人  林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6年6月7日、107年1月8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邀相對人郭修祥、林純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用新臺幣(以下同)2274萬元正、1137萬元正、400萬元正、100萬元正,約定於民國113年12月7日、113年7月8日、113年11月26日、113年11月26日清償,目前本息年率2.91%、2.91%、2.845%、2.845%按月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七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申請書(證一、證二、證三)可稽。二、相對人僅按月繳納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7日、113年3月8日、113年3月26日、113年3月26日止,此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可證 (證四),依據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13,745,8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兼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回執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0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1%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1%
003
新臺幣
0000000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45%
004
新臺幣
718882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0000000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718882元
林純如、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