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11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裕印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列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
本件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並補正
聲請狀末
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提出債務人富裕印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列其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