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3號
代 理 人 洪翊瑄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
繼承人、吳伊敏兼吳鶴鵬之
繼承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7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221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