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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伊敏兼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7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221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