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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37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於事故發生當時依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需補正投保強制責任險時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