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
相對人趙丞宇於民國110年5月7日向
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並簽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五年,借款利息係依
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19%計算之利息【現為8.9%】。
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
詎料,債務人趙丞宇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
乃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合計新臺幣129,726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
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是以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鑒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 3.
戶籍謄本 4.歷史利率查詢單 5.催告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92號
利息: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8.9%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