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7號
代 理 人 楊宗秦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田麗美、吳伊敏、吳伊眞、吳仲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田麗美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