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8號
代 理 人 楊宗秦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田麗美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田麗美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田麗美、吳伊敏、吳伊眞、吳仲傑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