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塗文芳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岑芳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設籍之
住所已自臺中市神岡區大漢街、臺中市豐原區愛國街遷離,現設籍於新竹縣湖口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