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1號
代 理 人 林俊龍
特別代理人 李月芬地政士
一、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何明康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何明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且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何明康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何明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