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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36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7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石娠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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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