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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7號
債  權  人  廖士欣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自民國送達翌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欲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㈡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提出雇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21,632元之計算式。㈤提出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13年8月27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債權人於同年8月28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