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自民國送達
翌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欲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㈡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㈢提出雇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21,632元之計算式。㈤提出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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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13年8月27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債權人於同年8月28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