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564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蘇培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8萬元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請求金額8萬元之行銷費用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蘇培煌與
第三人哈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石岡
分公司簽約之攤販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蘇培煌(住○○市○○區○○街00號7樓之2)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