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曉菁 
債  務  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政忠 



債  務  人  程光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三點九七二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六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六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