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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95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