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塏蘋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八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