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綵禾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零八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