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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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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經查本件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河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提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