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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文河業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經查,本件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河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提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雖於同年9月12日具狀補正,並提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惟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登記為陳文河,故該公司屬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狀態,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