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文河業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經查,本件債務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河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提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雖於同年9月12日具狀補正,並提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惟永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登記為陳文河,故該公司屬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狀態,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