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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06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68號 債 權 人 莊偉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儷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3年9月1日。 ㈢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五是否有誤?(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 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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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