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1號
代 理 人 江依宥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1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法第1138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徐敬宇向債權人申請購物分期付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8,059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而被繼承人徐敬宇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死亡,債務人徐心媺、徐敬浩為其繼承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前開款項等語。
三、
經查,債權人前開主張固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被繼承人徐敬宇、債務人徐心媺、徐敬浩之
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為據。
惟債務人徐心媺、徐敬浩為被繼承人徐敬宇之姊弟,依法僅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查被繼承人徐敬宇尚有其他先順位(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即其母親王鳳英尚生存,且未有
拋棄繼承情事,有王鳳英之戶籍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法院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
可稽。是被繼承人徐敬宇其先順位之繼承人既尚生存且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屬後順位之徐心媺、徐敬浩對於被繼承人徐敬宇依法並無繼承權,對於徐敬宇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而本件債權人就其對被繼承人徐敬宇之債權,卻以並無繼承權之徐心媺、徐敬浩為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而本院前於113年8月28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1號支付命令,係屬違誤,自應予一併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