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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林惟仁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㈡如被繼承人林惟仁之繼承人均已抛棄繼承;請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