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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林仁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