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鄒淳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另債務人郭俊宏之
居所在新北市新店區,
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