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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淳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債務人郭俊宏之居所在新北市新店區,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