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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43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王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金新臺幣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分期款項及逾期金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經本院裁定命補正「㈠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㈡提出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是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逾期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難認係屬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債權人請求逾期金加計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未釋明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十六之約定,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