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54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金新臺幣捌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分期款項及逾期金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經本院
裁定命補正「㈠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㈡提出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逾期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難認係屬懲罰性
違約金之性質,債權人請求逾期金加計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未釋明
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十六之約定,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
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