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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62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明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㈡補正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