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562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紀明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
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
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㈡補正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