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李金玉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可資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依據之債務人於該社區之
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而此項通知已於同月30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難認已盡釋明之責,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