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