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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