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912號
代 理 人 莊凱婷
徐榮彬
一、㈠債務人徐伯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陸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伯豪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榮彬負清償之責任。
㈡債務人徐伯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伯豪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榮彬負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