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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4號
債  權  人  曾士朋即創啟會計師事務所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任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