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資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㈡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請確認新臺幣130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另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因未遵期提示,不得對支票
背書人張資嘉主張背書人責任;故請確認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與張資嘉簽發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之
本票二張金額共新臺幣壹佰萬元是否為同一筆債務(即不真正連帶債務)?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4張支票號碼DA25「17」298、DA25「17」299、DA25「17」300、DA25「17」301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台端所提出張資嘉簽發之本票4紙(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已經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請釋明再請求對張資嘉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
㈥提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