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05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佳文、陳華貞即陳登發之
繼承人、賴麗珠、賴瑞豐、賴佳羚、賴鳳珠、賴昆來即賴松地之
繼承人、湯賴素娥即賴松地之繼承人、賴昆生即賴松地之繼承人、賴素女即賴松地之繼承人、賴素寬即賴松地之繼承人、賴昆能即賴松地之繼承人、賴湘莛、劉志德、盧秀玉、劉鈞堯、陳金戀、劉鴻欽、劉鴻傑、劉景潁、劉煒涓、劉秋霞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當事人欄中債務人賴麗珠是否重複?是否漏列賴瑞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湯賴素娥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資料釋明賴朝安之繼承人(即債務人賴鳳珠、賴麗珠、賴瑞豐、賴瑞堂、賴佳羚);劉也東之繼承人(即債務人賴湘莛、劉志德、盧秀玉、劉鈞堯、陳金戀、劉鴻欽、劉鴻傑、劉景潁、劉煒涓、劉秋霞)自101年2月至113年3月間有
無權占有使用
本件系爭土地之事實。
㈣查被繼承人陳登發係於109年7月19日死亡,則其繼承人全體就本件聲請債權金額,係基於繼承關係抑或基於自己無權占有關係所生?請釋明,並予分列計算之。
㈤查被繼承人賴松地係於106年12月27日死亡,則其繼承人全體就本件聲請債權金額,係基於繼承關係抑或基於自己無權占有關係所生?請釋明,並予分列計算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