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0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永泰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