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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58號
債  權  人  石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純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