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205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收取新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