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491號
代 理 人 蕭大智
陳文永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佳麗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麗雪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麗月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宜葳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文煌、陳文鎮、陳文永、陳佳麗、陳麗雪、陳麗月、陳宜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