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59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
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1年08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9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5%計算之利息【現為5.21%】。另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5月25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8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47%計算之利息【現為5.18%】(證三、四、五)。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暨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證三、證四)。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四、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3年06月11日及113年07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773,9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謹 狀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二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000000)影本乙份。五、利率查詢乙份。六、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二份。七、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陳述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59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