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3號
債 權 人 張振瑞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啟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陳啟揚」之姓名是否誤載?(正確是否應為「陳啓揚」)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㈣提出薪資78,600元之計算式,及陳報債務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