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113年司執春字第95477號移轉命令之影本。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依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
第三人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第三人之每月扣押可處分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
而非第三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