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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債  權  人  詹桂霞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113年司執春字第95477號移轉命令之影本。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依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第三人之每月扣押可處分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第三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