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7號
債 權 人 金旺盛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振余即捷余餐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8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
翌日起算。)
㈢陳報謝乃仁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債務人林振余即捷余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振余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