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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6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6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鈞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徐鈞德與債權人訂立之信用卡契約申請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