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86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鄭珍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珍玲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榮興街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
記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