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八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